上海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股份公司

5626苏州市艾西依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5626号
原告:苏州市艾西依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37370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91058724。
法定代表人:史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上海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9号1号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62070K。
法定代表人:史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艾西依钣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艾西依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5元,减半收取5713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才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