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民初538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0882548B。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5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