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6911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财富广场25楼。
负责人:张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公司职工。
被告:辉县市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共和路塔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宋东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振宇,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 郭学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