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县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6911号之一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财富广场25楼。
负责人:张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公司职工。
被告:辉县市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共和路塔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宋东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振宇,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政府东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长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喜芹,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美君,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迁复垦办公室,住所地:辉县市孟电滨河新城小区L6号楼十一楼。
负责人:常刚伟。
第三人: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电滨河新城。
法定代表人:韩海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水利局、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迁复垦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迁复垦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迁复垦办公室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  郭学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