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终3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柔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