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7民初7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一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津、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姚首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置地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王春玲(实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天距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懿丰公司)、第三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康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做出(2015)驻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津、师登科,被告懿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第三人康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王春玲(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懿丰公司支付拖欠其的工程款2920072元;二、请求判令懿丰公司支付迟延拨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2180481元;三、请求判令懿丰公司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1600000元;四、请求判令康恒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31日其与懿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懿丰公司开发的泌阳县车站路北段“懿丰盛景新城47#楼”有其承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同日双方补签一份《工程施工补充协议》。2009年12月15日康恒公司与懿丰公司签订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懿丰公司开发的“懿丰盛景新城49#楼”和“懿丰盛景新城50#楼”由康恒公司承包,同日双方补签二份《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以后包括康恒公司所承包的懿丰盛景新城49#楼和50#楼工程均由其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并统一成立了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任项目部经理,即***是懿丰盛景新城47#、49#和50#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康恒公司未参与施工。2009年6月25日***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开始“懿丰盛景新城47#楼”的施工建设。同年12月20日49#楼开始施工建设。但由于懿丰公司原因致47#、49#楼的东一个单元均推迟至2011年5月19日方才开工建设;2010年9月24日“懿丰盛景新城47#楼”西三个单元水电部分完工,***完成了“懿丰盛景新城47#楼”的西三个单元的全部施工工程,2011年8月4日东一单元的基础全部完工;2011年7月11日“懿丰盛景新城49#楼”西三个单元水电部分完工,***完成了“懿丰盛景新城49#楼”的西三个单元的全部施工工程,同年8月18日东一单元的基础全部完工。2009年12月20日***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开始“懿丰盛景新城50#楼”的施工建设。同样由于懿丰公司原因致50#楼的西一个单元推迟至2010年7月3日方才开工建设;2012年1月7日“懿丰盛景新城50#楼”东四个单元水电部分完工,***完成了“懿丰盛景新城50#楼”的东四个单元的全部施工工程,2012年2月16日西一单元全部完工。2012年2月29日懿丰公司委托驻马店市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承建的懿丰盛景新城47#、49#、50#楼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核,2012年7月15日出具49#和50#楼的《工程预算书》,确认49#、50#楼工程总造价合计17591339.74元。同月18日出具47#号《工程预算书》,确认47#楼工程造价5010546.88元。47#、49#、50#楼的预算书均经双方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2012年4月16日懿丰公司对47#楼东西四个单元统一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同年5月6日懿丰公司分别对49#楼和50#楼东西单元进行统一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是自2012年7月15日和18日双方认可《工程预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并结算后,懿丰公司至今仍下欠其工程款2920072元未付。同时因为懿丰公司迟延拨付工程款给其造成利息损失2180481元。因迟延拨款、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其停工、窝工造成停工窝工损失1600000元。综上,其是本案诉争的三个楼盘的实际施工人,其因懿丰公司拖欠诉争楼盘的工程款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懿丰公司支付。懿丰公司与***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47#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和与第三人签订的49#楼、50#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是无效合同。现懿丰盛景新城47#、49#、50#楼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
被告懿丰公司辩称:1、依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7#楼施工方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9#、50#楼施工方为康恒公司,上述三栋楼与天距公司无任何关系,***仅作为项目负责人,其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要求工程款。2、懿丰公司分别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康恒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懿丰盛景新城47#楼的施工方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9#、50#楼的施工方为康恒公司,上述合同主体不相同,也非同一标的,不属于合并审理的范畴。3、涉案工程款已付清,不存在拖欠的情形。***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欠条》明确说明,其与懿丰分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现其再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无依据。首先,懿丰公司在泌阳仅有该涉案项目,所谓泌阳分公司工程款即涉案工程款;其次,庭审中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没有干过泌阳分公司任何工程,其写的泌阳分公司工程款已结清,可推断出是指涉案工程款;再次,泌阳分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承受。最后,***在庭审中也认可是指涉案工程款,只是其认为该条是被胁迫所写,内容无效,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4、懿丰公司不仅不拖欠***工程款,反而超付***工程款2023496元。依据涉案2013年7月10日支付申请表(经庭审质证,***对支付申请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看出,47#楼施工面积为5755.417㎡,单价为700元,工程款总价应为4028791.9元;依据2013年7月13日支付申请表可以看出,49#楼施工面积为7031.685㎡,单价为711元,工程款总价应为4999528元;50#楼施工面积为12137.83㎡,单价为711元,工程款总价应为8630000元。以上三栋楼总工程款应为17658319.9元。依据***等起诉状中陈述,49#、50#楼工程款为17591339.74元,47#楼为5010546.88元,工程款总计为22601898元,懿丰公司尚欠2920072未付,那么可以推断出***认可已收到懿丰公司工程款19681816元。从中可以看出,懿丰公司并不拖欠***工程款,反而超付工程款2023496元(已付工程款19681816元一总工程款17658319.9元),懿丰公司保留向***追偿的权利。5、关于***主张应以工程预算书作为结算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工程预算书懿丰公司不知情,也未参与;***仅提供的是47#、49#楼所谓预算书,对50#楼根本未提供任何证据;工程预算书仅是工程预算,并非双方的工程结算;该工程预算书是2012年7月份作出的,但2013年7月10日和2013年7月13日***等出具的支付申请表,并未将所谓预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在支付申请表中,对工程量、价款均作了明确说明,且该支付申请表是在工程已完工,***等要求支付质保金情况下出具的,能够证明涉案工程款最终是多少,应以该支付申请表为准。6、懿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的情形,***等要求支付利息无依据。***所谓停工、窝工并不存在,***也无证据证明,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即使存在停工、窝工也仅是延长工期,对合同价款不做调整。虽是如此约定,懿丰公司后来对合同价款均作了不同调整,如47#楼每平方500元,调整为每平方700元,该调整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对施工方进行了弥补,其再次要求也无依据。请求驳回***、天距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康恒公司述称:1、懿丰盛景新城47#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懿丰公司签订的,其公司既不是该工程的承建方也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方,其公司与该工程没有关系。2、懿丰盛景新城49#楼、50#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其公司和懿丰公司签订的,但由于懿丰公司既是懿丰盛景新城49#楼、50#楼的发包方也是事实上的承建方,懿丰公司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经营的目的借用了康恒公司的名义变相自己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双方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懿丰公司单方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公司当时因为与懿丰公司关系不错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所以该份合同是无效的。懿丰公司以其公司的名义,成立了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并安排懿丰公司的中层领导***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管理该工程。其公司事实上没有参与到该工程项目当中,也从未对该工程进行管理,工程款从来没有打到其公司的账户上。本案实际上是***和懿丰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其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懿丰盛景新城47#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各一份。2、懿丰盛景新城49#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各一份。3、懿丰盛景新城50#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各一份。4、2014年2月17日、2014年10月16日驻马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出具的证明各一份。5、懿丰盛景新城47#、49#、50#楼图纸设计变更及工期顺延证据三套。6、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懿丰盛景新城49#、50#楼《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事项:1、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被告将懿丰盛景新城47#、49#、50#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包含土建、装饰、安装。2、原告***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本案适格原告。第二组:1、2013年7月23日47#验收申请一份。2、2013年7月23日49#验收申请一份。3、2013年7月23日50#验收申请一份。证明事项:1、懿丰盛景新城47#、49#、50#工程分别在2012年5月6日、4月16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告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在验收申请发出之日均已满质保期,被告应将质保金退回。第三组1、懿丰盛景新城47#、49#工程预算书各一份。2、2016年1月12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6月29日驻马店市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3、2014年10月10日驻马店市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懿丰公司出具的金额为20000元的工程造价咨询费发票一份。4、2010年3月26日懿丰公司“关于对工程部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水平考核的通知”一份。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6、2010年10月20日泌阳县懿丰·盛景新城二期二批工程例会会议记录一份。证明事项:1、驻马店市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最终审核确认47#工程价款为5010546.88元,49#楼工程价款为8795669.87元。参加审核人员咨询公司有:郜金川、于江红、代艳丽,施工方:***,懿丰公司参与人员:刘天立、李超迅,三方共同核对签字认可。2、李超迅和刘天立系懿丰公司工作人员,该二人为具体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的人员,该二人在预算书上签字应视为懿丰公司对预算书认可。该预算书名为“预算书”实为“结算书”,制作目的就是用于工程款结算。本案工程款的结算应以驻马店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书作为依据。第四组:1、2013年2月6日47#楼工程交工后尾款请款单一份。2、2013年2月6日49#楼剩余尾款请款单一份。3、2013年2月6日50#楼工程尾款请款单一份。4、2013年2月4日51#楼水电安装工程形象进度款请款单一份。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学院支行出具的***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风光支行出具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7、懿丰公司2013年2月28日第22号记账凭证一份。8、2010年11月26日懿丰盛景新城47#结算申请。9、2011年5月17日关于47#楼差价结算的请示。10、2011年5月19日、2012年12月17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款支付证书各一份。11、懿丰盛景新城47#、49#、50#楼工程款拨付记录各一份。证明事项:1、***和懿丰公司对账确认47#楼总款为5010546.88元,已支付3859463元,剩余尾款为1151083元;49#楼总款为8795669.87元,已支付7389332.87元,剩余尾款为1406337元;50#楼总款为8795669.87元,已支付6368103.87元,剩余尾款为2427566元。2013年2月4日***申请支付51#楼水电安装工程形象进度款,本次应付10%计1361700元,共计6346686元。2、2013年2月8日懿丰公司分四笔以转账的方式支付***4534702.6元,再加上扣款1811983元,共计为6346685.6元,四舍五入为6346686元。并且懿丰公司在王跃伟案中提交的2013年2月28日记账凭证显示支付***其他应付款为615000元,现金为1070229元,通过工行0219账号转账支付162754.4元,农行6523账号转账支付2034702.6元,驻马店银行转账支付100万元,共计6346686元。3、以上证据说明在瑞达公司的预算书作出后,***和懿丰公司也是依据该预算书进行结算的,工程款的支付也是依据该预算书履行的。第五组:1、2013年2月8日***向孙江汇款15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签单)一份。2、2013年2月8日***向孙江汇款100万元的驻马店商业银行(现中原银行)个人业务转账凭条(回执)一份。3、2013年2月8日***向孙江汇款420072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4、懿丰公司在与王跃伟的诉讼中提交的2013年11月5日孙江出具的收据一份。5、2016年1月8日驻马店分行科技类数据查询申请表一份。证明事项:1、驻马店分行科技类数据查询申请表中信息技术部查询备案一栏显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为贷方,孙江为借方”。该证据和收据相佐证证明孙江系懿丰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2、***在收到工程款的当日按懿丰公司的要求将工程款2920072元返还给懿丰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付至懿丰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为孙江,该公司财务人员)。第六组:1、2013年11月29日驻马店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一份,2、2008年11月7及2013年11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3、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事项:1、应懿丰公司的要求,为应对王跃伟案件的诉讼,***在2008年11月7日的欠条上出具了工程款已结清,欠款与工程款无关的证明。懿丰公司认为不合适又让***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还以驻马店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的名义出具了51#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的证明一份,加盖该项目部的印章,并让***在证明上签字。该组证据均是虚假的,工程款实际上并未结清。
诉讼中,***对47#、49#、50#楼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及起诉中的拖欠工程款数额2920072元的计算进行了说明:2009年8月10日至2011年6月3日,懿丰公司分14笔向其支付47#楼的工程款3660027元;2010年1月21日至2012年5月30日,懿丰公司分13笔向其支付49#楼的工程款4848332元;2010年8月2日至2012年5月30日,懿丰公司分24笔向其支付50#楼的工程款8368191元。工程预算书出具后,于2013年2月6日向懿丰公司申请支付47#楼的工程尾款1151083元,49#楼的工程尾款2427566元,50#楼的工程尾款1406337元,另2013年2月4日一并申请51#楼水电安装款1361700元。上述四项合计款6346686元,后懿丰公司扣除其施工中的借款、材料款等,合计支付工程款3426614元,尚拖欠2920072元。
懿丰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认为康恒公司为承包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三份验收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中可以看出,***严重超工期及违约;对结算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说明仅施工西三单元,不是47#楼的全部工程,对47#楼价差结算的请示有异议,该请示未由其公司签字认可,且双方约定价款为500元每平方,后调整为700元每平方,***主张716.21元每平方无依据;对工程款拨付记录及请款单有异议,系***单方制作,且是复印件;对二份工程预算书有异议,缺50#楼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其公司不知情,也仅是预算,并非双方结算,涉案工程款应以***出具的支付申请表为准。涉案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的情形。懿丰公司根本无须出具证明以应付王跃伟的起诉。双方在2013年2月8日付款单子第一项对292万元进行了说明,明确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对此予以签字认可。***要求支付利息及停工、窝工损失无依据。
康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其公司的证明无异议;对验收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是用了其公司的名义;对其他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其公司没有参与。
懿丰公司在庭审中除提供了上述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外,又提供下列证据:一、47#、49#、50#楼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各一份。2012年5月19日47#楼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容为:“致: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我方已完成了47#楼3个单元交房工作,原合同价是暂按500元每平米计算,现经请示领导批准,47#楼3个单元暂按700元每平米计算,支付至总价款的97﹪,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壹拾叁万捌仟壹佰叁拾元柒角伍分(138130.75元),现报上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1、工程量清单:(无内容)。2、计算方法。总建筑面积:7673.89㎡;现施工面积:5755.417㎡;工程总造价:5755.417㎡×700元/㎡=4028791.5元;工程款应支付:4028791.5元×97﹪=3907927.75元;己支付工程款:3769797元;应付工程款:3907927.75元-3769797元=138130.75元。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项目经理赵新田,2012年5月19日。盖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印章,及***的签名”。2013年7月17日49#楼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容为:“致:驻马店市银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2﹪质保金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伍角陆分(99990.56元),现报上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1、工程量清单:(无内容)。2、计算方法。总建筑面积:9375.58㎡;现施工面积:7031.685㎡;工程总造价:7031.685㎡×711元/㎡=4999528元;工程款应支付:4999528元×2﹪=99990.56元。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盖章,项目经理栏***签名,2013年7月17日”。2013年7月13日50#楼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容为:“致: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的质保金2﹪,共壹拾柒万贰仟陆佰元整(172600元),现报上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1、工程量清单:(无内容)。2、计算方法。总建筑面积:12137.83㎡,工程总造价:8630000元;工程款应支付:8630000元×2﹪=172600元。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盖章,项目经理栏***签名,2013年7月13日”。二、***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第三项目部机械设备款、材料款总计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008、11、7。”在该欠条的下方,***于2013年11月29日又书写“2013年11月29日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泌阳分公司全部工程款结清。另借款不包含此欠款伍拾万元整。***2013年11月29日”。三、提供其与***双方在2013年2月8日付款单子。证明:对由他人施工完成的工程部分尾活,为了完善财务手续,由懿丰公司将不属于***的292万元打给***,后由***将该款项支付到懿丰公司孙江账户。对此双方在2013年2月8日付款单子第一项对292万元进行了说明,明确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且标注为预提工程款,***对此予以签字认可,现***主张该款项不能成立。
***、天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三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三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被工程预算书所代替;对证据二欠条内容系其书写无异议,但认为书写的内容是与泌阳懿丰款已结清,与懿丰公司及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且看不出要证明的事件。
康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因其公司不清楚,也证明不了其公司是实际承包方。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5月31日,发包方懿丰公司与承包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懿丰盛景新城47#号楼。工程地点:泌阳县车站路北段。工程内容: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豫驻市域其(2006)0086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变更及会审纪要等所含全部内容(不含门窗、外墙涂料及保温层)。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6月25日。竣工日期:2010年1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天中杯。六、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叁佰捌拾叁万陆仟玖佰肆伍圆整。¥:3836945元(暂定500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方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5月31日。合同订立时间立地点:懿丰盛景新城售楼中心会议室。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懿丰公司盖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王东签字。承包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盖章,***作为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签字。2009年6月2日,甲方懿丰公司与乙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乙方资格:本工程总承包人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目部应向其提供总造价的1%的管理费。工程承包后,不得转包(门窗及防水工程、外墙涂料除外),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处以合同价款5%的索赔,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二、乙方进场后,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争创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地。中标人应保证服从业主的统筹调度,承诺接受业主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配合各责任主体范围内的工作。按照甲方统一要求,担负各自施工场区的临建设施及进料道路等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工作中主动与甲方和监理方搞好配合,接受监理人的工程监理,遵守社会法纪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合同目标实现。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所定任务或进度缓慢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甲方和监理有权对乙方索赔3000元-20000元,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进行清场。……四、工期要求:1、本工程定于2009年6月25日开工,2010年1月25日交工(交工日期以在质量监督站备案日期为准),总工期240日。如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天甲方将会损失不少于10000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每延期1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000元/日的赔偿。如果乙方每提前一天交工将给于同等奖励。【1】农忙及节假日期间乙方保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配备的施工人员,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索赔,该索赔将用来奖励保勤的施工人员。【2】现场连续停电8小时以上,3日内报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必须在3日内报监理审批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过期申报则不予认可。【3】开工前七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网络计划图;开工后每月25日提供工程月报、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计划。【4】巡检制度:每月10号、20号、30号由甲方和监理公司组织,按照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各标段施工进度、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则对其执行500-20000元的索赔,以奖励先进者,而且乙方必须在下一个巡检日前补足上次任务,否则将给与重罚。……六、工程类别与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取费按三类短途施工,其中:①不计取二次材料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及缩短工期增加费;②不计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③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豫建标(2006)82号;④专项费用中的社会保险费按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驻建(2004)41号文件执行;⑤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计;利润按6%执行;⑥各标段之间的交叉施工服从监理、招标人的协调,不计取该项费用。2、安装工程:套用《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取费按三类工程,其中:①利润按人工费的38%计取;②不计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③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豫建标(2006)82号;④专项费用中的社会保险费按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驻建(2004)41号文件执行;⑤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规定执行。十、决算时按以上标准进行,按决算价降低15%后的价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十一、材料价格参考驻马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按工程施工期间所对应的季度价进行参考(季度价中不明确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十二、乙方所采购的任何材料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方认可后方能使用。十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甲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拨款办法如下:施工至+0.000后拨付合同总价款的15%,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每层付合同总价款的6.92%,主体工程结束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保温层及内外墙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15%,剩余土建及安装工程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结算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建筑业发票否则中方将代扣税款按总造价的5.723%执行。【1】全部工程完成、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在监督部门的备案及对物业的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后30天内进行工程款决算,付款至乙方承包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余3%作为保修金,竣工一年后退还2%二年后退还1%。【2】甲方提供电源至施工现场100米内,电费由乙方负责,水源由乙方自建自备井费用自理。【3】甲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工程款的支付以不超过7个工作日为准。……十八、工程开工后,技术变更与签证必须在发生后14天内计算上报,否则视为不发生费用变化,过期甲方不予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5天内及时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应在一月内将决算办理完毕,如有某方原因导致结算滞后,责任由该方承担,如由乙方原因导致结算滞后,则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为最终结算。……二十一、本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乙方若违背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对其清场,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退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按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的50%支付。二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方懿丰公司盖章并由代表人王东签字。乙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盖章,***作为乙方的代表人签字。
2009年12月15日,发包方懿丰公司与承包方康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懿丰盛景新城49#楼。工程地点:泌阳县车站路北段。工程内容: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豫驻市域其(2006)0086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会审纪要。三、承包方式:固定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9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5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天中杯。六、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陆佰陆拾陆万陆仟圆整。¥:6666000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方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12月15日。合同订立时间立地点:懿丰盛景新城售楼中心会议室。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懿丰公司盖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王东签字,承包方康恒公司盖章并由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签字。2009年12月15日当天,甲方懿丰公司与乙方康恒公司又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乙方资格:本工程总承包人为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部应向其提供总造价的0.8%的管理费。工程承包后,不得转包(门窗及防水工程、外墙涂料除外),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处以合同价款5%的索赔,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二、乙方进场后,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争创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地。中标人应保证服从业主的统筹调度,承诺接受业主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配合各责任主体范围内的工作。按照甲方统一要求,担负各自施工场区的临建设施及进料道路等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工作中主动与甲方和监理方搞好配合,接受监理人的工程监理,遵守社会法纪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合同目标实现。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所定任务或进度缓慢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甲方和监理有权对乙方索赔3000元-20000元,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进行清场。……四、工期要求:1、本工程定于2009年12月20日开工,2010年9月15日交工(交工日期以在质量监督站备案日期为准),总工期265日。如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天甲方将会损失不少于10000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每延期1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000元/日的赔偿。如果乙方每提前一天交工将给于同等奖励。【1】农忙及节假日期间乙方保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配备的施工人员,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索赔,该索赔将用来奖励保勤的施工人员。【2】现场连续停电8小时以上,3日内报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必须在3日内报监理审批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过期申报则不予认可。【3】开工前七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网络计划图;开工后每月25日提供工程月报、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计划。【4】巡检制度:每月10号、20号、30号由甲方和监理公司组织,按照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各标段施工进度、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则对其执行500-20000元的索赔,以奖励先进者,而且乙方必须在下一个巡检日前补足上次任务,否则将给与重罚。……六、工程类别与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取费按三类短途施工,其中:①不计取二次材料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及缩短工期增加费;②不计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③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豫建标(2006)82号;④专项费用中的社会保险费按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驻建(2004)41号文件执行;⑤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计;利润按6%执行;⑥各标段之间的交叉施工服从监理、招标人的协调,不计取该项费用。2、安装工程:套用《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取费按三类工程,其中:①利润按人工费的38%计取;②不计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③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豫建标(2006)82号;④专项费用中的社会保险费按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驻建(2004)41号文件执行;⑤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规定执行。十、决算时按以上标准进行,按决算价降低15%后的价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十一、材料价格参考驻马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按工程施工期间所对应的季度价进行参考(季度价中不明确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十二、乙方所采购的任何材料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方认可后方能使用。十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甲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拨款办法如下:施工至+0.000后拨付合同总价款的15%,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每层付合同总价款的5.625%,主体工程结束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保温层及内外墙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15%,剩余土建及安装工程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结算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建筑业发票否则中方将代扣税款按总造价的5.723%执行。【1】全部工程完成、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在监督部门的备案及对物业的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后30天内进行工程款决算,付款至乙方承包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余3%作为保修金,竣工一年后退还2%二年后退还1%。【2】甲方提供电源至施工现场100米内,电费由乙方负责,水源由乙方自建自备井费用自理。【3】甲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工程款的支付以不超过7个工作日为准。……十八、工程开工后,技术变更与签证必须在发生后14天内计算上报,否则视为不发生费用变化,过期甲方不予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5天内及时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应在一月内将决算办理完毕,如有某方原因导致结算滞后,责任由该方承担,如由乙方原因导致结算滞后,则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为最终结算。……二十一、本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乙方若违背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对其清场,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退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按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的50%支付。如乙方延期交工超过2个月,甲方则收回乙方所建工程并拒付工程款,并按本协议向乙方提出索赔。二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方懿丰公司盖章并由代表人王东签字。乙方康恒公司盖章并由代表人***、李新民签字。
2009年12月15日同日,发包方懿丰公司与承包方康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懿丰盛景新城50#楼。工程地点:泌阳县车站路北段。工程内容: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豫驻市域其(2006)0086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会审纪要。三、承包方式:固定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9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5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天中杯。六、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捌佰陆拾叁万圆整。¥:8630000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方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12月15日。合同订立时间立地点:懿丰盛景新城售楼中心会议室。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懿丰公司盖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王东签字,承包方康恒公司盖章并由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签字。2009年12月15日当天,甲方懿丰公司与乙方康恒公司又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乙方资格:本工程总承包人为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部应向其提供总造价的0.8%的管理费。工程承包后,不得转包(门窗及防水工程、外墙涂料除外),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处以合同价款5%的索赔,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二、乙方进场后,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争创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地。中标人应保证服从业主的统筹调度,承诺接受业主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配合各责任主体范围内的工作。按照甲方统一要求,担负各自施工场区的临建设施及进料道路等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工作中主动与甲方和监理方搞好配合,接受监理人的工程监理,遵守社会法纪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合同目标实现。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所定任务或进度缓慢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甲方和监理有权对乙方索赔3000元-20000元,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进行清场。……四、工期要求:1、本工程定于2009年12月20日开工,2010年9月15日交工(交工日期以在质量监督站备案日期为准),总工期265日。如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天甲方将会损失不少于10000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每延期1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000元/日的赔偿。如果乙方每提前一天交工将给于同等奖励。【1】农忙及节假日期间乙方保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配备的施工人员,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索赔,该索赔将用来奖励保勤的施工人员。【2】现场连续停电8小时以上,3日内报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必须在3日内报监理审批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过期申报则不予认可。【3】开工前七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网络计划图;开工后每月25日提供工程月报、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计划。【4】巡检制度:每月10号、20号、30号由甲方和监理公司组织,按照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各标段施工进度、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则对其执行500-20000元的索赔,以奖励先进者,而且乙方必须在下一个巡检日前补足上次任务,否则将给与重罚。……六、工程类别与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取费按三类短途施工,其中:①不计取二次材料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及缩短工期增加费;②不计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③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豫建标(2006)82号;④专项费用中的社会保险费按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驻建(2004)41号文件执行;⑤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计;利润按6%执行;⑥各标段之间的交叉施工服从监理、招标人的协调,不计取该项费用。2、安装工程:套用《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取费按三类工程,其中:①利润按人工费的38%计取;②不计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③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执行豫建标(2006)82号;④专项费用中的社会保险费按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驻建(2004)41号文件执行;⑤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规定执行。十、决算时按以上标准进行,按决算价降低15%后的价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十一、材料价格参考驻马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按工程施工期间所对应的季度价进行参考(季度价中不明确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十二、乙方所采购的任何材料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方认可后方能使用。十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甲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拨款办法如下:施工至+0.000后拨付合同总价款的15%,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每层付合同总价款的5.625%,主体工程结束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保温层及内外墙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15%,剩余土建及安装工程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结算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建筑业发票否则中方将代扣税款按总造价的5.723%执行。【1】全部工程完成、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在监督部门的备案及对物业的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后30天内进行工程款决算,付款至乙方承包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余3%作为保修金,竣工一年后退还2%二年后退还1%。【2】甲方提供电源至施工现场100米内,电费由乙方负责,水源由乙方自建自备井费用自理。【3】甲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工程款的支付以不超过7个工作日为准。……十八、工程开工后,技术变更与签证必须在发生后14天内计算上报,否则视为不发生费用变化,过期甲方不予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5天内及时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应在一月内将决算办理完毕,如有某方原因导致结算滞后,责任由该方承担,如由乙方原因导致结算滞后,则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为最终结算。……二十一、本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乙方若违背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对其清场,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退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按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的50%支付。如乙方延期交工超过2个月,甲方则收回乙方所建工程并拒付工程款,并按本协议向乙方提出索赔。二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方懿丰公司盖章并由代表人王东签字。乙方康恒公司盖章并由代表人***、李新民签字。
上述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分别签订后,***作为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全面组织机械设备、工具、人员等分别对上述懿丰盛景新城47#、49#、50#楼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并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对工程的一些部位进行了施工变更。同时,因天气及其他客观原因,进行了一定的延长工期报审。
另查明,在庭审中,***认可47#、49#楼的东单元,其只对基础部分及地下室进行了施工,其余部分由懿丰公司重新安排他人施工。
并查明,本院在审理王跃伟与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0日做出的(2015)驻民四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懿丰置地公司已将懿丰盛景新城51楼工程款全额支付完毕。
又查明,驻马店市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6日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变更名称为河南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成立,于2010年10月11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资质证书,***于2011年5月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庭审中,***、天距公司放弃了对第三人康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天距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懿丰公司是否欠***、天距公司工程款2920072元未付。懿丰公司是否迟延拨付工程款并给***、天距公司造成利息损失2180481元,是否给***、天距公司造成停工窝工损失1600000元。***分别以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康恒公司的名义,与懿丰公司分别签订了懿丰盛景新城47#、49#和50#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后根据该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具体负责对懿丰盛景新城47#、49#和50#楼”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直接领取工程款,47#、49#和50#楼工程施工质量无争议,现已验收交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笫(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为懿丰盛景新城47#、49#和50#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天距公司未参与懿丰盛景新城47#、49#和50#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的签订及施工,其对懿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诉请其施工的懿丰盛景新城47#、49#和50#楼”工程总价款及拖欠工程款数额,所提供的主要依据是47#、49#楼的工程预算书,未提供50#楼的工程预算书,只是在49#楼工程预算书首页用笔写上“50#同标”。该工程预算书仅是预算,并非双方的工程结算;懿丰公司对该二份工程预算书不认可,认为对该工程预算书其公司不知情,也未参与;该工程预算书是2012年7月份作出的,后***等于2013年7月10日和2013年7月13日向其公司出具的支付申请表中,并未将所谓预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在支付申请表中,对工程量、价款均作了明确说明,且该支付申请表是在工程已完工后,***等要求支付质保金的情况下出具的,能够证明涉案工程款最终是多少,应以时间在后的该支付申请表为准。2、***对50#楼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全部施工,其在诉讼中认可对47#、49#号楼的东单元,只对基础部分及地下室进行了施工,其余部分由懿丰公司重新安排他人施工。***在未提供50#楼的工程预算书的情况下,只是在49#楼工程预算书首页用笔写上“50#同标”,代替50#楼的工程预算书。3、***在对其诉请的拖欠工程款2920072元数额的计算依据说明中称,工程预算书出具后,于2013年2月6日向懿丰公司申请支付47#楼的工程尾款1151083元,49#楼的工程尾款2427566元,50#楼的工程尾款1406337元,另2013年2月4日一并申请51#楼水电安装款1361700元。上述四项合计款6346686元,后懿丰公司扣除其施工中的借款、材料款等,合计支付工程款3426614元,尚拖欠2920072元。上述计算工程款数额中涉及到案外的51#楼水电安装款,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4、懿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500元的标准向***支付工程款,而是懿丰公司已考虑本案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以调整后的标准向***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在不能提供双方经进行书面结算懿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的证据等情况下,要求懿丰公司另外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足。5、***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欠条》显示,其与懿丰置地泌阳分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懿丰公司质证意见认为该欠条是指本案争议的工程款已结清。***未提供否定该质证意见的相关证据。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做出的(2015)驻民四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懿丰置地公司已将懿丰盛景新城51楼工程款全额支付完毕。懿丰置地公司提供的有***签名的2013年2月8日的算账清单,证明争议的2920072.00元是预提工程款,是为了走账,把不属于***的争议款支付给***后,在双方算账时,在算账清单上注明“扣款”,争议的2920072.00元应在应付***款中扣除。***未提供能够推翻该证据的相应证据,故***主张懿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920072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能证实懿丰公司存在拖欠其工程款的情形,其要求懿丰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180481元,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且***也提供不出懿丰公司给其造成停工、窝工损失1600000元的相关证据,***请求懿丰公司向其赔偿停工、窝工损失16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中,***、天距公司放弃对第三人康恒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00元,由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