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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5183号
原告: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云安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38160Y。
法定代表人:周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苗苗、杨央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唐宁郡园2(2幢108-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908856。
法定代表人: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4元,减半收取4277元,由原告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