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刘世恩、赵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958号
原告:刘世恩,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赵波,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领,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中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雷,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世恩、赵波诉被告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世恩、赵波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恩、赵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恩、赵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刘世恩、赵波负担。
审 判 长  桑倩倩
人民陪审员  李合叶
人民陪审员  芦合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