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277号
申请人: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69836419Y。
住所地:尉氏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573678。
住所地:濮阳市。
申请人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766968元),并以尉氏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7669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沈凤丽
审判员  韩天宇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