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7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75年3月12日,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美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陕1021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建设分理处账户尾号为1083内的存款以160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给付协议,在本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1日已向***付清工程款1259055元。***据此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建设分理处账户尾号为1083内的16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常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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