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1704号
原告: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尤里滚加衣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4日出,汉族,该公司安全负责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尤里滚加衣社区。
被告: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中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6月6日出,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原告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8.40元,减半收取计5759.20元,保全费4379.20元,保全保险费1543元,合计11681.4元,由叶城县锦源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志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