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728执保175号
申请人:菏泽华素建材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申请人菏泽华素建材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728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820832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8执保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