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财保1号
申请人: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江路188号B幢4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1795342P。
法定代表人:卢春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南环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3D10M。
法定代表人:申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下列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1126122元为限:(1)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账号:20×××83),(2)在浙商银行丽水分行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户名: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账号:34XXX96),(3)在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国宾体检中心(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场地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以及有关医疗、体检、门诊的仪器、设备等);2、本案保全费、担保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浙0000180156888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保单号为PZDM201933030000000109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提供担保。2019年3月8日,温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下列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1126122元为限:
1、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账号:20×××83);
2、冻结在浙商银行丽水分行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户名: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账号:34XXX96);
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
3、查封在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国宾体检中心(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场地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以及有关医疗、体检、门诊的仪器、设备等);
上述场地内的财产保全期限为2019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梅剑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