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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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江路188号B幢4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179534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AQXTG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8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05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2399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及工商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下落。**,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小额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因该不动产设有二次抵押无益处分;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于2001年注册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持有的温州市熠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95%股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温州辉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5%股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已封存,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5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885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跨越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锐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