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初224号
原告: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80号广东药学学院系一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80号广东药学学院系一号楼206-1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秦保建,任该县县长。
原告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英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原告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XX民
审判员*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