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亚龙投资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重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文兴,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宇,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政武、黄靖,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亚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因被上诉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文兴,被上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宇,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政武、黄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亚龙公司与耀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一、耀华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纬五路10号院水利厅社区黄河路临街B18、B19、A19、A20、A21号,建筑面积共1231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亚龙公司经营使用;二、租赁期限五年,从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三、亚龙公司承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合法经营、消防安全等一切法律责任;四、该房屋前三年每年租金为2280000元,租金从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6%,亚龙公司应在签订协议三日内一次性交纳前两年租金4560000元,以后每年租金到期日提前四个月交纳下一租赁年度应交租金;五、亚龙公司应按时支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网络、花费等费用以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求支付的费用和其他自行支付费用;六、亚龙公司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施工方案均须事先征得耀华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七、耀华公司在向亚龙公司交付该房屋使用时确保房屋结构完好;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耀华公司将系争房屋交付亚龙公司。亚龙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2011年7月8日、2011年7月14日、2011年8月10日、2011年10月19日支付耀华公司房屋租金,共计181万元。2010年11月16日耀华公司与水利公司签订《纬五路10号院河南省水利厅社区黄河路沿街底层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水利公司将位于郑州市黄河路与经四路交汇处西南侧,建筑面积约10500㎡的沿街底层商铺,出租给耀华公司。租赁期限20年,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耀华公司自行负责装修前后的消防验收。郑州市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2012年4月5日对亚龙公司进行临时查封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亚龙公司存在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等火灾隐患。耀华公司退还亚龙公司租金30000元,用于弥补亚龙公司消防处罚的损失。2012年9月6日,该案系争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同年12月底:耀华公司以亚龙公司迟交租金为由,收回系争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亚龙公司以讼称事由提起该案的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亚龙公司与耀华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耀华公司将房屋交付亚龙公司使用后,亚龙公司作为承租人,及时交纳租金系其基本义务。该案中,亚龙公司主张耀华公司退还所交181万元租金,并赔偿装修损失的依据,主要是郑州市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2012年4月5日对亚龙公司进行临时查封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认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首先,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亚龙公司承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合法经营、消防安全等一切法律责任。其次,处罚原因是亚龙公司存在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等火灾隐患。再次,亚龙公司与耀华公司协商解决消防处罚问题后,已经收到耀华公司退还的30000元租金。此外,亚龙公司自收到租赁房屋之日起,到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不存在向耀华公司超付租金的情形。因此,亚龙公司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要求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亚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亚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河南亚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16元,由河南亚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亚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耀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未按约定交付符合消防法规定的房屋,造成租赁协议无法履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耀华公司答辩称:双方租赁协议真实有效,我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亚龙公司支付租金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出租给亚龙公司的房屋已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亚龙公司受到消防查封和处罚,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造成,且亚龙公司受到处罚的三万元,我公司也付给亚龙公司了。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水利公司答辩称:同意耀华公司的意见,本案中的房屋不是必须经消防验收的房屋,该房屋可以出租使用,亚龙公司也按合同使用装修了房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亚龙公司上诉称与耀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耀华公司未按约定交付五间房屋,只交付了四间,但在原审庭审中亚龙公司已经认可耀华公司交付房屋五间,后退回A21商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耀华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亚龙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合同履行中,亚龙公司未按约定足额交付租金,亚龙公司受到消防部门处罚的原因系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被消防部门罚款3万元,耀华公司后从租金中退还,亚龙公司上诉称耀华公司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6元,由河南亚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