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水路与泰康路交叉口西南角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由山东省阳谷县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