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水路与泰康路交叉口西南角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由山东省阳谷县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