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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水路与泰康路交叉口西南角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学路金潮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豫0622民初1231号案双方当事人完全相同,两案均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且诉讼标的存在关联性,应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622民初123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