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水路与泰康路交叉口西南角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学路金潮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鹤壁淇盛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豫0622民初1231号案双方当事人完全相同,两案均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且诉讼标的存在关联性,应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622民初123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