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亿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32号1-1D028,组织机构代码050150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亿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亿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亿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382元,由安徽亿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