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127号
原告:***,男,住雅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钦,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新天地4区4幢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霞。
第三人:甘孜州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原甘孜藏族自治州防灾减灾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南郊快速通道。
法定代表人:泽郎格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孜州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开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次仁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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