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11号
原告: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蒋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尧,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康定新城新天地4区4幢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霞。
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5元,由原告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开 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次仁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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