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碟蔬菜摊与某某、某某、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1民初112号

原告:***郑碟蔬菜摊。经营场所:***农贸市场。

经营者:郑碟,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祠堂村5社**。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div>

被告:***,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div>

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康定新城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汪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碟蔬菜摊诉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郑碟蔬菜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证据不充分,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碟蔬菜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郑碟蔬菜摊负担。

审判员  孙克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