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1民初112号
原告:***郑碟蔬菜摊。经营场所:***农贸市场。
经营者:郑碟,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祠堂村5社**。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div>
被告:***,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div>
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康定新城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汪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碟蔬菜摊诉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郑碟蔬菜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证据不充分,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碟蔬菜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郑碟蔬菜摊负担。
审判员 孙克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