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莫色尔古、莫色子体等与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民初231号
原告:莫色尔古,男,彝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莫色子体,男,彝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木来,男,彝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胡阿呷,女,彝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毛志五,男,彝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马海伍且,男,彝族,1981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利五呷莫,女,彝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吉古,男,彝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黑日克哈,男,彝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黑日呷呷,男,彝族,1963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黑日木加,男,彝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沙马尔体,男,彝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果以觉,男,彝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史拉哈,男,彝族,1973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史木呷,男,彝族,1994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翁姑木呷,男,彝族,1974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伍合,男,彝族,1997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李木呷,男,彝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址四川省冕宁县,村民。
原告:俄史衣古,男,彝族,1975年8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西曲格,男,彝族,2000年2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西阿且,男,彝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的日木加,男,彝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的日尔古,男,彝族,1974年4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克小拉比,男,彝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俄克机,男,彝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连哈,男,彝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木五加,女,彝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伍合,男,彝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衣火阿三莫,女,彝族,1984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的苏理,男,彝族,1949年4月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马海木机,男,彝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俄木尔古,男,彝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俄木克的,男,彝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尔古,男,彝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克古,男,彝族,1969年6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俄木约古,男,彝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木加,男,彝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古则古,男,彝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女,彝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克古,男,彝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诉讼代表人:巴久克古,男,彝族,1969年6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诉讼代表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表人:巴久木来,男,彝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诉讼代表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文,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康定新城新天地4区4幢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肸(系公司股东),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大专文化,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健伟(曾用名吉尔五来),男,彝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巴久**,男,彝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色尔古、莫色子体、巴久木来、阿胡阿呷、毛志五、马海伍且、吉利五呷莫、巴久吉古、黑日克哈、黑日呷呷、黑日木加、沙马尔体、阿果以觉、吉史拉哈、吉史木呷、翁姑木呷、巴久伍合、李木呷、俄史衣古、阿西曲格、阿西阿且、的日木加、的日尔古、吉克小拉比、吉俄克机、巴久连哈、吉木五加、巴久伍合、衣火阿三莫、阿的苏理、马海木机、俄木尔古、俄木克的、阿尔尔古、巴久克古、俄木约古、阿尔木加、吉古则古、阿尔***、阿尔克古(以下简称莫色尔古等40名原告)与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健伟、巴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莫色尔古等40名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莫色尔古等40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色尔古、莫色子体、巴久木来、阿胡阿呷、毛志五、马海伍且、吉利五呷莫、巴久吉古、黑日克哈、黑日呷呷、黑日木加、沙马尔体、阿果以觉、吉史拉哈、吉史木呷、翁姑木呷、巴久伍合、李木呷、俄史衣古、阿西曲格、阿西阿且、的日木加、的日尔古、吉克小拉比、吉俄克机、巴久连哈、吉木五加、巴久伍合、衣火阿三莫、阿的苏理、马海木机、俄木尔古、俄木克的、阿尔尔古、巴久克古、俄木约古、阿尔木加、吉古则古、阿尔***、阿尔克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莫色尔古、莫色子体、巴久木来、阿胡阿呷、毛志五、马海伍且、吉利五呷莫、巴久吉古、黑日克哈、黑日呷呷、黑日木加、沙马尔体、阿果以觉、吉史拉哈、吉史木呷、翁姑木呷、巴久伍合、李木呷、俄史衣古、阿西曲格、阿西阿且、的日木加、的日尔古、吉克小拉比、吉俄克机、巴久连哈、吉木五加、巴久伍合、衣火阿三莫、阿的苏理、马海木机、俄木尔古、俄木克的、阿尔尔古、巴久克古、俄木约古、阿尔木加、吉古则古、阿尔***、阿尔克古负担。
审 判 长  张先松
审 判 员  贾启刚
人民陪审员  范明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