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民初231号
原告:莫色尔古,男,彝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莫色子体,男,彝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木来,男,彝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胡阿呷,女,彝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毛志五,男,彝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马海伍且,男,彝族,1981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利五呷莫,女,彝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吉古,男,彝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黑日克哈,男,彝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黑日呷呷,男,彝族,1963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黑日木加,男,彝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沙马尔体,男,彝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果以觉,男,彝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史拉哈,男,彝族,1973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史木呷,男,彝族,1994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翁姑木呷,男,彝族,1974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伍合,男,彝族,1997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李木呷,男,彝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址四川省冕宁县,村民。
原告:俄史衣古,男,彝族,1975年8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西曲格,男,彝族,2000年2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西阿且,男,彝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的日木加,男,彝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的日尔古,男,彝族,1974年4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克小拉比,男,彝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俄克机,男,彝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连哈,男,彝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木五加,女,彝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伍合,男,彝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衣火阿三莫,女,彝族,1984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的苏理,男,彝族,1949年4月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马海木机,男,彝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俄木尔古,男,彝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俄木克的,男,彝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尔古,男,彝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巴久克古,男,彝族,1969年6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俄木约古,男,彝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木加,男,彝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吉古则古,男,彝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女,彝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阿尔克古,男,彝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诉讼代表人:巴久克古,男,彝族,1969年6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诉讼代表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表人:巴久木来,男,彝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诉讼代表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文,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康定新城新天地4区4幢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肸(系公司股东),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大专文化,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健伟(曾用名吉尔五来),男,彝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巴久**,男,彝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色尔古、莫色子体、巴久木来、阿胡阿呷、毛志五、马海伍且、吉利五呷莫、巴久吉古、黑日克哈、黑日呷呷、黑日木加、沙马尔体、阿果以觉、吉史拉哈、吉史木呷、翁姑木呷、巴久伍合、李木呷、俄史衣古、阿西曲格、阿西阿且、的日木加、的日尔古、吉克小拉比、吉俄克机、巴久连哈、吉木五加、巴久伍合、衣火阿三莫、阿的苏理、马海木机、俄木尔古、俄木克的、阿尔尔古、巴久克古、俄木约古、阿尔木加、吉古则古、阿尔***、阿尔克古(以下简称莫色尔古等40名原告)与被告四川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健伟、巴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莫色尔古等40名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莫色尔古等40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色尔古、莫色子体、巴久木来、阿胡阿呷、毛志五、马海伍且、吉利五呷莫、巴久吉古、黑日克哈、黑日呷呷、黑日木加、沙马尔体、阿果以觉、吉史拉哈、吉史木呷、翁姑木呷、巴久伍合、李木呷、俄史衣古、阿西曲格、阿西阿且、的日木加、的日尔古、吉克小拉比、吉俄克机、巴久连哈、吉木五加、巴久伍合、衣火阿三莫、阿的苏理、马海木机、俄木尔古、俄木克的、阿尔尔古、巴久克古、俄木约古、阿尔木加、吉古则古、阿尔***、阿尔克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莫色尔古、莫色子体、巴久木来、阿胡阿呷、毛志五、马海伍且、吉利五呷莫、巴久吉古、黑日克哈、黑日呷呷、黑日木加、沙马尔体、阿果以觉、吉史拉哈、吉史木呷、翁姑木呷、巴久伍合、李木呷、俄史衣古、阿西曲格、阿西阿且、的日木加、的日尔古、吉克小拉比、吉俄克机、巴久连哈、吉木五加、巴久伍合、衣火阿三莫、阿的苏理、马海木机、俄木尔古、俄木克的、阿尔尔古、巴久克古、俄木约古、阿尔木加、吉古则古、阿尔***、阿尔克古负担。
审 判 长 张先松
审 判 员 贾启刚
人民陪审员 范明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