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402财保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路19-2号。
原告***与被告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