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89D,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30号大杨花园8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众兴乡沿河村徐户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银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2643室。
法定代表人:陶振营。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上海银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伟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银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6750.8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