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32号
申请人: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寺行政村大山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00037X。
法定代表人:李广仕,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大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89D。
法定代表人:张正林,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李广仕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枣树岗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李广仕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枣树岗[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2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