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811号
原告: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寺行政村大山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00037X。
法定代表人:李广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大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89D。
法定代表人:张正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巢湖市广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