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34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30号大***8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住安徽省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刘咪咪,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的存款207802.84元或其它价值207802.84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