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5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684998317Q,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居民委员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孔柱。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05民初891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执行费2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明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