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893号
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330360.68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的17×××82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安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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