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107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2100120。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申请人: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商办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11028D。
法定代表人:杨有相,系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27615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标的27615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2761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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