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990号
原告:***,男,1999年10月1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海路商办楼1单元20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110280。
法定代表人:杨有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花山区雨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羽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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