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8731号
原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商办楼1**20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11028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55405334X7。
负责人:***。
原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原告贵州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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