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宁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3民初1026号
原告镇宁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镇宁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宁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宁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镇宁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柏兴武
法官助理 卢文志 书 记 员 龙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