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3817号
原告:***,男,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暂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84347038。
法定代表人:李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元,予以免交;原告***预交的17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