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1538号
上诉人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荣卫 审 判 员 朱怀甫 审 判 员 魏常树
法官助理 穆 莉 书 记 员 房 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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