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52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钱同雷
法官助理 倪 丹 书 记 员 吴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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