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0321民初209号
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金科公司)诉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建设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远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金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被告龙湖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从卫、尚琼,被告怀远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金科公司与龙湖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合肥金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配电工程施工,业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确认工程价款,龙湖建设公司应按约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诉请逾期支付工程的投资回报,本案中,合肥金科公司与龙湖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没有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两年按18%计算投资回报的规定,虽龙湖建设公司与怀远城投公司签了《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BT(投资建设-移交)合同》中有关于逾期支付的规定,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并不能依据BT合同的规定,主张此权利。关于原告分包的嘉富新城35KV线路工程(开闭所至下火点)的款项。因该工程款未到履行期,原告可待履行期后另行主张工程款及相关投资回报,税金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扣除管理费4943772.7元【(6951814.70元+4010020元+22278333.66元+27166390.44元+1390600元)×8%】,已付工程款28682205.58元及代缴税金749273元,上述三项款项合计34375251.3元。龙湖建设公司还应欠原告合肥金科公司工程款及投资回报13705077.6元【(6951814.70元+4010020元+22278333.66元+1626724元+932552元+5217623元+7063261.51元)-34375251.3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3日,龙湖建设公司与怀远城投公司签了《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BT(投资建设-移交)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位于怀远县新城区。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37万㎡,其中新河花园约12万㎡,嘉富新城约25万㎡。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设备、安装、装修、室外市政配套、绿化等全部工程。本BT项目暂定合同价怀远县审计局最终审计价格为准。工程项目年投资回报定为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直至投资本金返还结束止。回报结算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作为结算时间点。本工程按单体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本金返还完毕,即单体或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分三次返还。其中第二年6月份返还30%,9月份返还30%,12月份返还40%。每笔投资本金返还的同时返还13%投资回报;超过二年按18%计取回报率,并承担相应的财务费用。2013年10月21日龙湖建设公司(甲方,2014年4月变更登记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金科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龙湖建设公司将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配电工程分包给合肥金科公司,合同主要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结算依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大合同结算方式,实际结算价为最终审计价;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总价款的8%管理费及财务费,不含税金。税金原则上应由甲方按规定数额代扣代缴。建设单位给付本工程13%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文明费用全部转付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向建设单位收取、转付工程款,并于三日内拨付给乙方。 2013年12月16日,原告分包的嘉富新城安置小区工程1#公变1#专变配电房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5年2月2日,怀远县审计局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确认,嘉富新城安置小区工程1#公交1#专变配电房工程结算价款为6951814.70元。该项工程建设单位与龙湖建设公司确认的投资回报1626724元。 2013年12月20日,原告分包的怀远县新河花园10KV配电工程(B区)完成竣工验收。2015年2月2日,怀远县审计局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确认,怀远县新河花园10KV配电工程(B区)结算价款为4010020元。该项工程建设单位与龙湖建设公司确认的投资回报932552元。 2014年12月26日,原告分包的怀远县新河花园10KV配电工程(A区)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2月2日,怀远县审计局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确认,怀远县新河花园10KV配电工程(A区)结算价款为22611584元。2016年9月26日,该工程重新审计确认结算价款为22278333.66元。该项工程建设单位与龙湖建设公司确认的投资回报5217623元。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分包的嘉富新城安置房配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7年6月22日,怀远县审计局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确认,怀远县嘉富新城安置小区工程35KVp配电工程结算价款为27166390.44元。该项工程建设单位与龙湖建设公司确认的投资回报7063261.51元。该项工程款原告已另行主张,且业经本院(2018)皖0321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2017年5月,原告分包的嘉富新城35KV线路工程(开闭所至下火点)完成竣工验收。2018年1月30日,怀远县审计局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确认,嘉富新城35KV线路工程(开闭所至下火点)结算价款为1390600元。该项工程款未到付款期限。 龙湖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28682205.58元,龙湖建设公司替原告代缴税金749273元(736901元+12372元)。
一、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投资回报1370507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38元,减半收取78369元,由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6354元,由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钱同雷
法官助理 倪 丹 书 记 员 吴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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