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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与淮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7388J。 法定代表人:赵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兰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63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路新安园二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13783L。 法定代表人:支友海,该公司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远城投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龙湖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金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金科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判断一审法院(2019)皖032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是否应予撤销,关键在***查明2012年10月23日安徽龙湖公司与怀远城投公司签订的《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BT(投资建设—移交)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以及怀远城投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上述事实才能进一步判断一审法院(2019)皖0321民初262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错误以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仅以(2019)21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为由撤销(2019)皖032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5元、上诉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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