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6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东之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04011800。
法定代表人:王洪,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襟襄南路与秦岗路交叉口画荷苑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167306C。
法定代表人:王恒程,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东之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之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