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1381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裹河镇襟襄南路与秦岗路交叉口画荷苑裙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1673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连兵,男,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
诉讼
请求
事实
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人民币8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2日,蜀山区农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因被告欲将其中标的该项目对外转包施工,原告获悉后为了获取该项目施工,便应被告要求分三笔共向被告***转款80万元,其中于2020年10月15日转款20万元,于2020年10月16日分两笔每笔转款均为30万元。现因被告放弃中标资格,故被告理应将80万退还原告;此前,原告虽多次催要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
答辩
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2020年9月,郑平与答辩人合作就蜀山区农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进行合作投标,前期投标保证金由答辩人承担,若中标郑平承担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依照招标文件项目需缴纳中标价10¥即40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依据双方合作约定,郑平需初步承担承担400万元履约保函的30%即120万元的现金履约保证金,但郑平利用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80万元后拒不缴纳剩余的40万元履约保证金。鉴于郑平的违约行为,答辩人为了降低合作风险,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欲将向业主单位提供直接以400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代替400万元履约保函,但无论是400万元保函还是400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郑平都没有按约履行。郑平单方面严重根本违约,不仅致使双方合作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因为无法向业主单位提供项目履约保证金而受到严厉处罚。为了减少损失,答辩人不得不放弃项目中标资格。为此,答辩人缴纳的案涉项目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由于是郑平严重根本违约行为致使答辩人损失了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此答辩人要求郑平赔偿,但郑平却避而不见,不愿承担该损失。2.郑平是根据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答辩人的要求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账户,在答辩人收到80万元款项时,因转款人不是郑平而是***,向郑平求证得知***仅是代郑平转款的。由于***与郑平是何关系与答辩人无关,郑平转款行为是履行双方合作约定的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涉案项目中标后,因郑平无力缴纳履约保证金,致使项目合作破裂,答辩人不得不放弃该项目,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欲转包,被答辩人为了获取项目施工而向答辩人转入80万元,被答辩人陈述不实。本案履约保证金是案外人郑平所有,被答辩人仅代郑平付款,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追要80万元履约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3.答辩人***是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取***代郑平汇入的履约保证金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是公司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本案履约保证金实际是案外人郑平缴纳,被答辩人只是代郑平付款,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追要80万元履约保证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收取履约保证金也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与被答辩人无任何合同及法律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
查明
2020年9月,案外人郑平向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张文商量投标蜀山区农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2020年10月9月,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向蜀山区农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管公司转账50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期间,张文与案外人郑平通过微信协商该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6日,***先后向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20万元、30万元、30万元。张文与案外人郑平确认上述***转账即为交付给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2020年10月16日,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因案外人郑平与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就履约保证金总额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考虑该项目风险较大,故于2020年10月23日弃标。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未退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陈述其不认识郑平,也不认识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张文,其系受另一案外人名孙洋指示,意欲承接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该中标项目故转账了80万元保证金,孙洋告知其***系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但实际未能承接到该项目。
裁判
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80万元,原告也明确系转账给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亦认可被告***收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收取原告80万元保证金后,未能实际承接涉案项目,原告也无法接手该项目,造成了原告损失,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应当退还收取原告的80万元保证金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至于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案外公司关于该项目合作事宜未了结纠纷部分,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可另处。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8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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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付款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20元,由被告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判员胡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阮莉
注:本表格式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非表格式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