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襟南路与秦岗路交口画荷苑裙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167306C。
法定代表人:王恒程,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
案件申请执行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