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襟襄南路与秦岗路交叉口画荷苑裙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167306C。

法定代表人:王恒程,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陈亚平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巢湖北路城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陈亚平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巢湖北路城市尚品3幢1单元102室[房地权证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1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