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3387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工农路赛德混凝土分公司(水钢高中下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MPBX8X。
法定代表人:戴爱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仁杰,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240083。
委托代理人:张成琴,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45164。
被执行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北侧与纬一路交汇处天晟国际商贸城A区1幢9层2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15524Q。
法定代表人:窦廷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5526.00元及利息,该案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78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38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35534.00元,扣缴执行费1783.00元,申请人领取该案案款133751.00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338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