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国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民终2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北侧与纬一路交汇处天晟国际商贸城A区1幢9层2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15524Q。
法定代表人:窦廷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祥,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国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三单元10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8067694X5。
法定代表人:黄训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祥,男,1974年10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恒隆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3)1单元25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MN9BX6。
法定代表人:冯仕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国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集团)、王永祥、贵州恒隆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亨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以国旅集团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原与国旅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王永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以及与恒隆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担保协议》等应视为已经解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上诉人与国旅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国旅集团在建设初期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作为管理人,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国旅集团按进度向上诉人支付管理费。但国旅集团将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其资金困难,无力对后续工程进行施工,故将除基础工程以外的主体工程等发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双方就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上诉人与国旅集团、王永祥、恒隆腾公司间并无任何解除原协议的意思表示,也未签订任何解除合同的协议,且在原协议签订之初,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王永祥陈述,原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国旅集团、王永祥、恒隆腾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对除基础工程以外的主体工程的施工,并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原协议视为已经解除。二、上诉人与国旅集团、王永祥、恒隆腾公司签订的协议并未解除,涉案工程的基础工程部分已实际施工完毕,国旅集团及王永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综合管理费50万元,被上诉人恒隆腾公司对该款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即使原合同视为已经解除,但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并未明确约定。基础部分完工后,在上诉人就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因国旅集团拖欠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于2018年2月26日将其诉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红桥大酒店项目工程款结算说明》一份,经双方结算国旅集团所欠的工程款为2351万元,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涉案工程施工顺序为先行施工基础工程部分,再施工主体部分,本案的涉案工程的基础部分已经施工完毕,被上诉人国旅集团及王永祥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综合管理费50万元。三、国旅集团及王永祥以上诉人名义对案涉项目自行组织施工,对外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应由国旅集团及王永祥自行承担,恒隆腾公司对该款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国旅集团既为涉案工程基础部分的发包人(业主方),也为实际施工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八条及与王永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第六项第三条等约定,在国旅集团及王永祥对基础工程施工期间,以上诉人名义对外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应由二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国旅集团及王永祥自行施工期间从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月8日,而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20号判决书认定的上诉人所欠案外人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商砼货款110965元及利息11796元。该判决生效后,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钟山区法院划扣上诉人135534元(包括申请执行款及执行费),现该案已执行终结。该款项以及与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的时间系国旅公司自行组织施工期间发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国旅公司承担,王永祥及恒隆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该部分款项的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国旅集团及王永祥。
王永祥辩称,王永祥不应承担责任,王永祥只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上诉人的税总和代玉芳就说把这一份合同撕毁,由代玉芳取代王永祥。王永祥只是黄佑学请的现场管理人员,代玉芳签订合同后,王永祥依然代表国旅集团在现场进行管理。工程做到2018年就烂尾了,王永祥不清楚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的关系。
国旅公司、恒隆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亨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国旅集团、王永祥共同向原告支付综合管理费50万元;2.确认国旅集团、王永祥以原告名义对“六盘水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自行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外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两被告承担,并由国旅集团与王永祥共同向案外人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商砼货款110965元及利息11796元,直至货款全部清偿为止;3.判决被告恒隆腾公司对被告国旅集团、王永祥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5日,发包人国旅集团与承包人亨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发包给享诚公司施工建设。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工程地点:贵州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工程内容:建筑施工总承包: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污水工程、消防工程、绿化景观工程、智能化设备、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电梯工程、外墙及保温工程、安装工程、小区市政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阳台栏板、栏杆工程等全部园区设计范围内的建筑及附属公共配套工程,酒店五星级装修工程。……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污水工程、消防工程、绿化景观工程、智能化设备、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电梯工程、外墙及保温工程、安装工程、小区市政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阳台栏板、栏杆工程等全部园区设计范围内的建筑及附属公共配套工程,酒店五星级装修工程。……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等级。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金额(大写):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按照贵州省2016年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价模式,进行不浮动计算人机费,调差执行贵州省最新相关配套文件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文件,执行最新调差文件,如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允许使用最新定额和调差文件进行计算时,则最新定额颁布或使用的当日起的后续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颁布或适用最新定额的当日起按照最新定额或调差文件进行计算,合同总价按此基本原则进行结算。……合同订立地点:六盘水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现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所涉工程实为国旅集团施工建设,由享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同日,国旅集团委托王永祥作为责任人,由亨诚公司作为甲方、王永祥作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第一项工程项目施工概况第1条工程项目名称: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第4条建筑面积116630㎡第五条合同总价:叁亿元……第二项工程项目施工内容第1条工程项目内容:按2017年8月15日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内容。……第三项甲、乙双方履约责任第1条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约定按照该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上交甲方0.7%的综合服务管理费。……第六项其他第8条恒隆腾公司为乙方责任履行承担担保(具体祥见担保协议)。……在《工程项目责任书》尾部,除了亨诚公司、王永祥签章、签名外,恒隆腾公司作为担保方签章。
2017年8月18日,甲方亨诚公司与乙方恒隆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担保协议》:经与黄佑学(国旅集团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520221196811××××)商定2017年8月15日甲方与国旅集团签订《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黄佑学确定王永祥(身份证号:520221197410××××)为甲方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施工责任人,并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责任书》。乙方自愿为王永祥施工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承担所产生的所有安全、税收、债权债务等承担担保责任。现就担保事项依法依规达成如下协议:1、担保范围:甲方与国旅集团签订《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王永祥与甲方签订《责任书》的全部内容。2、担保责任:给甲方带来直接、间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3、担保期限:从开工至甲方与国旅集团签订《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王永祥与甲方签订《责任书》全部履行完毕。
也是在2017年8月18日,国旅集团作为甲方,与乙方亨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工程施工实施由甲方统一组织完成。二、工程计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以及施工期间最新使用的配套文件计算,材料单价现场签证,材料采保费按材料总价的3%另计。三、工程款支付: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报送进度产值,甲方在次月5日前审定并将完成产值的70%工程款支付到位。主体结构到8层支付到85%,主体结构封顶支付到90%,工程完工支付到95%。四、工期:自2017年9月1日起720日历天。五、在工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0.7%的服务费,约210万元(以竣工结算为准)。超期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3万元。基础完工7日内支付50万元;主体结构到12层7日内支付4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7日内支付40万元;外装饰完工7日内支付50万元;工程完工支付完余款。六、财务由乙方委派一人参与管理,工作甲方统一安排,费用甲方承担5000元/月。七、乙方委派一名二级建造师任项目经理、一名安全员挂证。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配备齐备。挂证人员甲方除承担到现场费用外每月支付乙方2000元,需要乙方委派现场管理人员的其工资、社保以及福利等由甲方承担。八、安全(含给乙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税收、一切债权债务等以及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九、乙方提供作为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的施工方需要的手续给甲方,用于项目手续的完善。十、本协议与《施工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国旅集团对案涉工程进行部分施工后,又于2018年1月8日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亨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剩余工程发包给亨诚公司。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工程地点:贵州六盘水市红桥新区钟红路以东凉都大道以北;工程内容:建筑施工总承包内容:除《桩基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电力工程、电梯工程、绿化工程由发包人另发包外》。以下所有该项目的施工内容《主体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工程、水电工程、弱电工程、污水工程、智能化设备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所有外墙及保温、安装工程、小区市政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阳台栏板、栏杆工程等全部园区设计范围内的建筑及附属公共配套工程,酒店五星级装修工程》由承包方施工。备注(所有的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17》10号。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总承包内容:除《桩基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电力工程、电梯工程、绿化工程由发包人另发包外》。以下所有该项目的施工内容《主体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工程、水电工程、弱电工程、污水工程、智能化设备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所有外墙及保温、安装工程、小区市政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阳台栏板、栏杆工程等全部园区设计范围内的建筑及附属公共配套工程,酒店五星级装修工程》由承包方施工。备注(所有的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1月8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30日,备注:《竣工验收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时报给甲方,《施工精装修工期甲乙双方待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除装修工期外42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金额:(大写):约陆亿元整,约(小写:¥600000000.00元)备注:《以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准》,按照贵州省2016年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价模式,进行不浮动计算人机费,调差执行贵州省最新相关配套文件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文件,执行最新调差文件,材料单价按贵州省造价信息结合六盘水市场单价进行调差。如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允许使用最新定额和调差文件进行计算时,则最新定额颁布或使用的当日起的后续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颁布或适用最新定额的当日起按照最新定额或调差文件进行计算,合同总价按此基本原则进行结算,《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1合同价款及调整:土建工程按照贵州省2016年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价模式,按承包方施工完成的总造价不下浮、不上浮进行结算给承包方,执行最新的调差文件,所有材料按照贵州省单价进行调差。如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允许使用最新定额和调差文件进行计算时,则最新定额颁布或使用的当日起的后续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颁布或适用最新定额的当日起按照最新定额或调整差文件进行计算,合同总价按此基本原则进行结算;酒店装修工程按照贵州省2004年版《贵州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按照五星级装修取费的定额计价模式,执行最新的调差文件,所有材料按照贵州省单价进行调差。按承包方施工完成的总造价下浮5%给承包方进行结算《材料和人工费不在下浮之列》;如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允许使用最新定额和调差文件进行计算时,则最新定额颁布或使用的当日起的后续在建工程必须拔照颁布或适用最新定额的当日起按照最新定额或调整差文件进行计算,合同总价按此基本原则进行结算;14.1.1漏项和缺项部分参考有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及取费,(涉及异形结构造成异形模板一次性摊销的,一次性摊销费用由甲方承担,异地材料加工费由甲方承担)所有政策性文件调差;材料按市场价格办理签证后进入结算;材料采保费按3%计取;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将来若遇国家、地方政策性文件调整,则执行相应的调整文件。14.1.2发包人就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工程款项按每月承包人报送的进度报表工程款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年化率8%的垫资成本。14.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贵州省2016年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价模式,进行不浮动计算,执行最新的调差文件,所有材料按照贵州省单价进行调差。如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允许使用最新定额和调差文件进行计算时,则最新定额颁布或使用的当日起的后续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颁布或适用最新定额的当日起按照最新定额或调整差文件讲行计算,合同总价按此基本原则进行结算。……18、工程量确认。18.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已完工程报表(含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款项);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最终核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审核过的报表后5日内审核完毕。若本月28日未收到监理方批复审核,则视为监理方认可本月完成工程量与计价金额;若本月30日未收到甲方批复审核,则视为甲方认可本月完成工程量与计价金额,每月30日前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双方签字封存。1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方按照承包人每月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完成工程量80%的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7%,留3%作质保金,质保金从验收之日起壹年后退还70%。两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剩余款项。酒店装修工程发包方按承包方每月完成该工程工程量80%工程款,全部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完工工程总价的97%工程款,余下3%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备注:《如果该项目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停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发包方每天补贴给承包方所有工人的误工费,小工180元/天,大工300元/天,超出15天以上,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给承包方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款,并赔偿承包方该项目总造价10%的经济损失》,发包方无任何争议……”。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甲方职责。1、办理立项、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赔偿、坟地搬迁等相关手续并支付其费用。2、负责对接设计、地勘、监理、施工和其他专业工种及各参建单位,协调各项工作。3、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4、负责中止与原总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和责任书。5、负责协调地方有关单位的工作。三、乙方职责。1、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延续性,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2、确保工程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主体封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甲方在2017年年底前土石方以及桩基必须完工交给乙方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特殊情况工期顺延)3、提供需乙方出具的报建手续,确保各种程序顺利进行。4、确保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全权负责。(非乙方原因由责任方承担)四、施工内容及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以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承包方施工内容、除桩基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电力工程、电梯工程、绿化工程由发包人另发包外。以下所有该项目施工图纸内的工作内容,主体工程、挡土墙工程、给排水工程、水电工程、弱电工程、污水工程、智能化设备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及保温、安装工程、小区市政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阳台栏板、栏杆等工程全部园区设计范围内的建筑及附属公共配套工程,酒店五星级装修工程,由承包方全部施工。备注(所有的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六、工程计价。土建工程按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及最新配套文件全额取费计费不上浮,不下浮;二次精装修工程,按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及其配套最新文件全额取费下浮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和材料费不下浮,材料单价按市场单价计价,采保费按材料总价3%另计)。七、工程款支付。1、乙方从基础底板起全额垫资修建完成6万平方米主体框架结构工程,(乙方垫资修建完成4万平方米主体结构工程时,甲方无息无条件支付¥80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使用)甲方10天内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70%拨付,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封项后甲方10天内支付至乙方己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10天内甲方不组织验收,则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甲方10天内拨付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7%、3%作维保金,按不同专业质保期满7日内支付。2、酒店精装修工程:为二次装修,由乙方承建,具体事项在施工时根据市场协商,如甲方另行分包给其他人,甲方支付乙方装修工程量总价的10%的违约金。八、乙方办理入驻六盘水备案手续:办理专项账户,提供本公司持证的注册建造师、安全员、资料员等相关证件。九、双方必须严格按此‘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若某一方违约(如甲方不按约定时间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或乙方没有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按工程总造价10%处罚。十、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与原合同中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具有同等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乙方收取总造价3%的配合费,(包括水费、电费和设备使用费)由甲方负责支付到位,否则乙方有权不予配合。十三、其他1、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和发包的项目(桩基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绿化工程等)影响到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发包人应视同其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先行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发包方无任何争议。视为认可竣工验收合格。2、凡甲方指定分包,另行发包等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与被告王永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是否已经解除;2、对原告提出的诉请依法应否支持。
关于原告与被告王永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2017年8月15日发包人国旅集团与承包人亨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同日亨诚公司作为甲方、王永祥作为乙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中的“在工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0.7%的服务费,约210万元”、2017年8月18日甲方亨诚公司与乙方恒隆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担保协议》中的“经与黄佑学(国旅集团实际控制人)商定2017年8月15日甲方与国旅集团签订《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黄佑学确定王永祥为甲方贵州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施工责任人,并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责任书》”及2017年8月18日国旅集团作为甲方,与乙方亨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工程施工实施由甲方统一组织完成,在工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0.7%的服务费,约210万元(以竣工结算为准)。基础完工7日内支付50万元;主体结构到12层7日内支付4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7日内支付40万元;外装饰完工7日内支付50万元;工程完工支付完余款”等等内容,综合印证了对案涉工程的前期施工,国旅集团系实际施工人、原告系为工程施工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实。而王永祥在《工程项目责任书》中的责任,主要是基于原告的工程管理服务人身份,向原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总价0.7%的综合服务管理费”。而在此后,国旅集团又从实际上将工程发包给了亨诚公司,双方并于2018年1月8日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此,此前产生的《工程项目责任书》包括2017年8月15日发包人国旅集团与承包人亨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8月18日亨诚公司与恒隆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担保协议》等应视为已经解除,原告亨诚公司也已转变为真正的实际施工人、承建人,而不再是当初的工程管理服务人。
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请依法应否支持的问题。前已述及,原告据以要求被告王永祥、恒隆腾公司承担责任的2017年8月1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责任书》以及2017年8月1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担保协议》应视为已经解除,故王永祥、恒隆腾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同时,原告基于2017年8月18日其与国旅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在工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0.7%的服务费,约210万元,基础完工7日内支付50万元”的约定而主张的综合管理费50万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的施工节点及完工情况,并且在最后的2018年1月8日,国旅集团与亨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还明确说明桩基工程等由国旅集团另行发包。故原告对其主张的管理费50万元,无证据证明在2018年1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已经完工,不予支持。另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被告国旅集团、王永祥以原告名义对‘六盘水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自行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外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由国旅集团、王永祥承担”及“向案外人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商砼货款110965元及利息”的诉请,因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故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亨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21)黔02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0201执3387号结案说明说、法院划扣凭证4页,拟证明国旅集团自行施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已经由上诉人实际清偿,上诉人损失已实际发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国旅集团承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旅集团签订合同后,由国旅集团自行施工的期间为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月8日,就国旅集团以亨诚公司名义与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9月4日,与六盘水宝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是在国旅集团自行施工期间发生,所以该费用应由国旅集团承担。
被上诉人王永祥质证认为,对证据体现的事项不清楚,王永祥只是做现场进行管理,对混凝土的购买不清楚。
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系因水泥买卖产生,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国旅集团、王永祥、恒隆腾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亨诚公司主张的综合管理费500000元、商砼货款110965元及利息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经审查,2017年8月15日,国旅集团与亨诚公司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结合当天亨诚公司与王永祥、恒隆腾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及2017年8月18日,国旅集团与亨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来看,国旅集团并未将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项目发包给亨诚公司修建,而是由国旅集团自行组织施工,由亨诚公司“委派一名二级建造师任项目经理、一名安全员挂证”,“在工期内甲方(国旅集团)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0.7的服务费,月210万元(以竣工结算为准)。超期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3万元。基础完工7日内支付50万元……”,故系国旅集团借用亨诚公司资质自行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国旅集团因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亨诚公司签订上述协议自行施工,上述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亨诚公司主张的综合管理费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亨诚公司要求对六盘水市红桥国际大酒店的基础工程部分是否完工进行现场勘验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亨诚公司主张的商砼货款110965元及利息,因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不作处理,亨诚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亨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谭茶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