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425号
原告:**顺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大兴村三组206号。统一社会代码:91520400MA6HFB7J5F。
法定代表人:王启平。
被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发区多彩万象旅游城合院F11-104号一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15524Q。
法定代表人:邓宇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顺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顺利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顺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盛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建立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