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11号
申请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北侧与纬一路交汇处天晟国际商贸城A区1幢9层2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15524Q。
法定代表人:窦廷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洁,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6279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芃,系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7863。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或其他等值资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2020.00元,已由申请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