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圣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屯溪区交通运输局与安徽智圣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002民初2132号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交通运输局诉被告安徽智圣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交通运输局在本院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屯溪区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琼
书记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