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格维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3067号
原告: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建设南珠苑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格维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添阶商业广场3栋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中。
原告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维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