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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
通知书
(2017)湘132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科美景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你们双方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477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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